张跃文:完善分红决策机制推进上市公司分红
时间:2012-02-23 15:54:51 来源: 点击量:
近期一些观点认为,为促进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以回报投资者,应制定适用于全体上市公司的强制性分红制度。这一提议在低迷市况下获得了一定支持,但对于强制性分红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却少有系统性研究和有力佐证。
笔者通过分析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状况,结合理论界研究成果和国外经验,认为当前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最佳措施,应是完善现有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促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处理投资者关系,形成兼顾控股股东利益与少数股东利益,兼顾当期回报与长远回报的分红决策机制。
强制分红制度效果有限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盈利能力不断增强,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数量持续增加,分红金额基本保持同步增长。当年实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从2000年的648家增加到2010年的1258家,分红额度从310亿元增加到近5000亿元。从相对水平来看,各年度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比例基本保持在45%-65%的水平,平均达到55%。如果仅考察当年盈利的上市公司,该比例还可以更高一些(62%)。这一指标已接近2000年以后欧美发达市场的水平。不过上市公司总体股利支付率存在下降趋势,2010年该指标为30.2%,已经接近少数国家的强制分红下限。一些人士正是针对这一现象,提出我国也应对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分红制度。
目前少数国家正在实施的强制分红制度,一般是对股利支付率(即现金分红占当年企业净利润的比例)下限的强制性规定。实行强制分红制度的主要是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等南美国家。
其中巴西的强制性分红制度比较典型。1976年,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上市公司逃避分红现象,巴西议会制定了强制性分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承诺每年最低分红额度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25%。这一政策实施效果明显,实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迅速增加。然而由于涉嫌侵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处置权,该法令受到某些质疑。2001年,鉴于上市公司分红状况已有根本好转,巴西议会放松了强制性分红要求。新法令允许上市公司当年分红额低于净利润的25%,但条件是全部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同意降低分红标准,并且上市公司承诺回购全部无投票权的股份。尽管如此,2007年313家巴西非金融上市公司中,仍有276家公司承诺支付不低于25%的现金股利。
需要注意的是,大量巴西上市公司通过计提准备金的方式降低公司当年利润,从而减少现金分红总额。2005年以来,平均70%的巴西上市公司计提准备金,而现金分红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也从94家增加到2009年的202家。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自2001年起对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提出要求,并于2004年、2006年、2008年先后三次修订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红记录要求,最终明确“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尽管将现金分红同再融资相联系的做法引发了一些争议,但2004年以后,进行派现的上市公司数量出现明显的增长趋势。该现象的原因很复杂,笔者认为,由于该规定仅对拟融资上市公司有最低分红要求,属于“半强制分红”,因此对新上市公司和其他短期内没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约束性偏弱。2008年-2010年,七成上市公司实施了现金分红,但三年股利支付率低于监管机构要求的30%的水平。
强制分红面临技术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