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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共生作为生物科学中重要的基本概念,涉及到生物学众多的分支学科。有人认为共生的提出是继达尔文进化论之后又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共生是生物科学的理论网络,还在于共生涉及许多实际应用问题。共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其存在范围不限于生物领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概莫能外。

      共生不仅可以帮助认识、理解和解决众多的实际问题,而且还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生物哲学,乃至作为一种方法论。因此,共生理论引起了学界广泛而持续的关注。近百年来,对于共生的研究越来越活跃,不但生物学家、医学家热衷此道,许多研究人文科学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加入这个行列,研究范围日益扩大,研究成果不断深入,蔚为壮观。本文追根溯源,考察共生概念演化的历程,从生物学共生概念的产生、发展到共生被应用到社会科学诸领域的情况,重点分析哲学意义上共生和经济学意义上共生。随后尝试将共生及其理论引入公共管理领域,探讨共生范畴在公共管理领域的适用性以及可能的意义和面临的挑战。

 

共生的起源——生物学意义上的共生

 

“共生”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其概念首先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在1879年提出,用以指不同种属生活在一起,并具有延伸的物质联系。他认为共生是一种自组织现象,生物体之间出于生存的需要必然按照某种方式互相依存、相互作用,形成共同生存、协同进化的共生关系。他指出生物间的共生方式存在多种形式,包括共生、寄生、腐生。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共生在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都得到了丰富和拓展。但是,内涵与外延的拓展并未促成学界对共生理解上的一致,相反由于学科传统和学术倾向的迥异使得人们对共生概念产生了分歧,由此也就产生了广义共生和狭义共生之别。狭义共生说认为共生是物种间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德国科学家毕希纳(Buchner)认为共生是两种不相似有机体之间亲密的持久的联合并且倾向于将共生限制为互利的结合。原生动物学家戴维斯(Dale S.Weis)也把共生定义为几对合作者之间的稳定、持久、亲密的组合关系。广义共生说认为物种之间存在代谢和能量转换等利害关系就是共生。该理论的代表有美国生物学家玛格丽斯(Margulis),其从生态学角度指出:“共生是不同生物种类成员的个体在不同的生活周期中重要部分的联合”。高夫(Goff)1982年指出:共生包括不同程度的寄生、共生和共栖。当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动态的、复杂的,生物共生方式或类型的划分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界定,实际上不同的共生类型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渗透,因此应以发展的视野来认识共生概念所蕴涵的内容。

 

共生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应用

 

尽管共生现象的研究发轫于生物学,但其发生的领域早已超出生物学范畴,共生现象的存在具有广泛的普遍性。因此,共生一经提出不仅在生物学界引发了研究的热潮,其他学科领域也对共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医学、农业、建筑学、经济学等领域将共生作为新的研究方法予以运用,取得了不少成果。在中国知网(CNKI)以“共生”为篇名进行精确查询,共查询出8 143条记录。从查询出的记录的年度分布来看,从1957年到1977年,年发文数量均为个位数,最高4篇,且在这20年期间发文学科主要是生物学:从1978到1999年,年发文数量均为2位数,最高82篇,发文相关学科开始增多,涉及矿业、农业、医学、经济学等学科;从2000年至今,年发文数量均为3位数。从近两年的发文情况来看,年发文数量有突破3位数的趋势,发文相关学科极大地拓展,哲学、政治学、语言学、民族学等学科也开始引入共生,早期引用共生的学科研究向纵深发展。从上述关于共生研究发展的情况来看,共生概念得到了多个学科的认可,不同学科在不同层面上应用共生来研究本学科的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共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其不仅仅是一种生物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共生被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后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社会共生论和共生理论便是其中的典型。

 

1、哲学意义上的共生

 

以哲学的视角理解、解读共生则形成了社会共生论。有学者将共生视作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共生关系是基于资源的交换、分享以及竞争而形成的。该观点认为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必然存在共生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共生论。何谓社会共生论?所谓社会共生论,乃是借用生物共生论的某些基本观点来研究社会共生现象,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哲学。从上述观点可知,作为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共生论已然将共生作为本源性、普遍性的存在。共生的本源性体现为存在就是共生,共生是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共生存在的普遍性体现为共生主体和共生领域的普遍性。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无论是社会个体还是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各类型的组织,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抑或是文化领域都存在着共生。哲学意义上的共生更多的是强调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哲学上的共生是生物共生概念的泛化,是从宏观视角来解读和应用生物学共生的原初意蕴。

 

2、经济学意义上的共生

 

以经济学的视角理解、解读共生则形成了共生理论。我国学者袁纯清(1998)在研究生物学共生概念及相关理论后,认识到共生现象不仅生发于生物领域,同时发现经济学领域中共生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共生既可以表征为一种自组织状态——物种间、组织间自发自觉形成的关系,同时也可以体现为人为构建的被组织状态。借此,袁纯清将共生应用到经济学领域的研究中,以小型经济为研究对象,将生物学共生概念与辩证唯物主义和系统论相结合,建构形成了共生理论。共生理论是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由描述共生系统的共生三要素——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共生的基本原理,共生的基本方法以及共生动力模型等构成。抽象地讲,“共生是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具体而言,经济学意义上的共生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存续性的物质联系,因能量传递和资源、利益分配的方向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共生模式。共生理论是研究具有共生关系的共生单元之间资源、信息、能量的交换与分配的理论,其核心是经济主体间依照共生行为模式与共生组织程度组合所形成的共生关系。共生关系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和互惠共生关系;在组织程度上,存在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等多种状态。共生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逐步进化的过程,共生理论指出了共生系统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进化的趋势,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方向。

 

共生理论提出以后,经济学有关领域相继以共生理论为研究的理论工具展开研究,如产业共生、产业集群共生研究、基于共生关系的开发区发展研究等。事实上,共生不仅在经济学的具体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更有学者提出了运用共生分析经济现象创立共生经济学的设想。

 

共生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适用性

 

探讨一个理论在某个领域中的适用性问题,首先要准确把握该理论所揭示的本质,其次是要研究该领域是否具备应用这种理论所具备的条件。

 

共生理论是在借鉴生物学种间关系基础上经理论抽象和建构而创建的理论工具,其滥觞于经济领域,以研究经济组织之间关系而著称。换言之,经济组织之间的资源交往关系是共生理论研究的关注点,同时也是其用武之地。事实上,组织之间的资源交往关系绝非局限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政府组织之间、组织与社会个体之间都存在着资源的交互。正是基于各类主体间资源交换的客观事实,在借鉴共生及共生理论核心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将分析对象从生物学的种间关系和经济学的经济组织间关系拓展到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各类组织及相关主体中来。研究领域和分析对象的迁移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导致所引入概念的适应性问题,但这对于开展跨学科研究来讲是较为普遍的情况。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需要在充分理解分析概念核心意义基础上在相近的意义上进行拓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不做苛刻的要求,不一定要按照概念提出者赋予的既定意义去使用概念,而是在某种相近的意义上展开分析,并用于新的分析对象,这样或许会延长这一概念的分析链条,并使这一概念有更宽广的意义。”

 

行政学在百余年的发展和演变历程中所出现的三次“范式”转换,即从公共行政学到新公共行政学再到(新)公共管理学的三次重大突破。范式的转换带来学科研究对象、范围、方法、理论等方面的转变。尽管新旧“范式”在研究的视角和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差异,但是,各种范式之间还是存在着共同点,即都研究政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传统行政学以政府组织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为客体,实施的是管理与控制的单一治理模式。从传统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实现了在价值和工具两个层面上的拓展。工具层面的拓展使公共管理获得了治理性,实现了行政行为从单向的等级控制到上下互动的协作,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实现了从单中心到多中心,公共管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都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学视野下主客体关系的颠覆,意味着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发生着深刻变化。那么如何解释、应对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公共管理学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与共生及共生理论作为研究组织间关系的范畴不谋而合。可以肯定的是,从传统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个体之间的共生关系必然发生了变迁,至于具体的变迁路径和方向还有待引入共生及共生理论后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公共管理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历来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形成了一些关系研究的解释模式,主要有“公民社会”、“法团主义”、“行政吸纳社会”等。“公民社会”强调的是民间力量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以及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法团主义”强调的是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的沟通与融合,而“行政吸纳社会”则认为政府通过“分类控制”和“功能替代”策略将民间力量吸纳到政府体制之中。这些模式对于理解两者关系有很大的启发。但是研究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最为关键的是不能忽视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特殊性。仅就这一点来看,“行政吸纳社会”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现实。我国社会组织的创建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政府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一定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对于国家独立和与国家权力相制衡的公民社会的必然产生。因此,“公民社会”模式描述的情境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实是相违背的,其在我国实践中的应用价值是值得商榷的。关于“法团主义”模式,有学者指出其“作为一种模式并不适合用来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理论概括或预测,尽管二者在观念及制度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后者缺乏前者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基础。”对于“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模式的适用性问题,需要发掘新的解释模式,共生及其理论可以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与其有共生关系的各类共生单元,因为其发展是以各种共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处理与各类共生单元的关系,以获取资源、寻求合作与发展的过程,其持续的演进与各种共生单元的关系紧密相连。政府作为最重要的共生关系主体对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共生理论来界定和分析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了研究视角的转型——由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到中观甚至是微观层面的组织之间视角的转变。共生理论相对于其他解释模式而言对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其可以囊括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主要范畴,清晰地揭示两者关系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的走向。因此,该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政府转型。

 

共生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离不开共生规范的调整,有什么样的共生规范就有什么样的共生关系。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双重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与政府共生关系以偏利共生和共栖为主,共生关系发展不平衡,体制内社会组织与政府基本上属于偏利共生(一方依附另一方,能量以单向流动为主),体制外社会组织与政府基本上属于共栖关系(相互依存程度低)。这两种共生关系尽管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但同时也限制了社会组织自身的独立性,抑制了其能力和作用的发挥。从政府转型和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来看,社会组织的发展亟须共生关系的转型,关系发展的总体趋势应从偏利共生、共栖到互惠共生。当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举措也反映了两者关系在逐渐走向互惠共生。

 

实际上,公共管理中可以引入共生理论进行研究的并不限于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这一题域,但凡涉及多元主体之间关系的领域,基本上都可以应用共生及其理论。例如区域行政发展,因为涉及多元主体的参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都可以作为区域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共生单元。各主体间只有建立互助、互益性的共生关系才有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公共事务的解决。再如,公共冲突管理也涉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也可以应用共生及其理论作为一种研究的视角。无论是从冲突原因的探析还是冲突的化解和处置都可以尝试从冲突主体之间共生关系分析入手,进而尝试建立共生关系类型与冲突类型、冲突管理策略之间的对应关系。

 

共生及其理论应用于公共管理领域的意义和挑战

 

1、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共生及其理论的意义

 

第一,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共生及其理论是政府转型的需要。共生及其理论揭示和研究了经济组织、主体之间的资源交换关系的规律和机理。这不仅对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共生、企业共生、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对于理解和推动其他社会领域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容置疑的是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共生及其理论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从理论层面上讲,公共管理学科是边缘性的交叉学科,学科自身的发展需要不断借鉴、吸收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新的理论、方法以促使学科成长,提高学科理论的解释力。从实践层面上讲,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权力统摄一切的整体性社会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相对分离的社会转变。从宏观的视角上看,社会转型意味着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社会结构的变迁必然推动社会各领域之间、领域内部原有关系的变革。关系变革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相关主体之间资源交换关系的变迁。转型期新体制与旧体制共生、新制度与旧制度共生,新体制、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可能脱离旧体制、旧制度,而是在与其共生的过程中逐步实现进化与演变。政府作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也必然要作出积极回应。这种回应不是对国家行政做简单的修补或做局部的调整,而是在社会转型的促进下实现国家行政的整体性发展,其实质是政府转型,即政府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类型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类型过渡。在社会转型、政府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则是转型时期无法逾越的问题,共生及其理论可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别具特色的诠释。以政府与社会关系为例,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一切资源,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造就了社会‘寄生’于政府的境况。尽管这种模式确保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但是却以牺牲社会的活力为代价。这种政府办社会的模式最终也导致政府不堪重负,导致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诸多弊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整与社会的关系,两者关系从寄生向互惠共生发展,由单向的政府控制社会到双向的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转变。在关系调整的过程中,政府主动调整职能的范围、合理勘定管理的边界,一改以往大包大揽全能政府的形象,自觉从经济微观管理领域和社会个体自主活动领域退却。

 

第二,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共生及其理论是公共管理学理论发展的需要。公共管理学的兴起,在方法上的突出特征是强调用跨学科研究途径来研究公共管理问题,提供以问题为中心的知识产生方法。公共管理作为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在研究中可以引介和应用不同的学科理论、研究方法对公共管理过程进行研究,从而为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公共管理实践的进步注入新的动力。公共管理学的兴起与发展的历程就是在理论上博采众家之长的历史,其超越了传统行政学囿于政治学和管理学的局限,吸收、借鉴各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主义、治理理论等都是其研究公共管理研究对象的理论基础和知识框架。公共管理学的理论不仅是多元的,更为重要的是其理论的发展性,这种发展性不仅体现在既有理论的应用范围和研究深度的拓展,还体现为不断吸纳新的理论来充实理论资源以及增强公共管理学对现实的解释力。共生及共生理论既是一种关于结构的范畴,又是一种关于行动的范畴。从结构层面上讲,共生提供了一个概念性框架,它揭示了组织问、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若干理念类型,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可以是竞争关系、冲突关系、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敌我关系等,而共生关系是这些关系的基础,是更高层次的关系范畴。从行动层面讲,它提供了分析性的模式,勘定了公共管理多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行动模式,涉及到资源、信息以及能量流动的方向、频次、强度、效应等。从某种意义上,共生与同样研究多主体间关系的治理理论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治理理论关注更多的是全景与宏观的,对于微观过程的关注显得匮乏。而且,治理理论本身提供的也主要是一个概念性的框架,而不是一整套的理论体系,它的解释更多的是阐释性的,而不是分析性的。相比较而言,共生不仅是阐释性的,更多的是分析性的,不仅可以从宏观的视角理解主体间的关系,而且可以从共生过程中剖析资源交换与能量交互的微观景象。因此,共生及其理论的引介对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2、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共生理论的挑战

 

第一,共生及共生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研究中尚属起步阶段。判断一种理论在某领域研究所处的阶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量:一方面取决于理论研究所应用的范围或是广度,另一方面取决于理论研究所触及问题的深度,最后还要考虑学界的关注度或是研究的热度。从研究应用的范围来看,公共管理领域目前引入共生的范围限于第三部门和区域行政发展研究。从研究问题的深度而言,无论是对第三部门的研究还是对区域行政发展的研究更多的是将共生作为一种观念,即本文前面提及的作为结构理念的共生,如“树立共生观念,为区域行政的良性发展提供正确的思想引导。”作为行动的共生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共生完整性的割裂。如此一来也会影响共生及其理论的价值和作用的发挥。从研究的热度来看,在中国知网(CNKI)上可查询到的应用共生研究公共管理问题的文章总数还是个位数。这表明此领域只有少数学者加入了共生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研究公共管理共生的学术氛围。因此,依此三个方面来看,相对于农学、经济学等学科对共生及共生理论的研究广度、深度、热度而言,公共管理领域中引入共生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引介的起步阶段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如何准确把握共生概念的演化则是需要首先解决的基础性问题。生物学共生、哲学共生、经济学共生与公共管理领域的共生有何异同——生物学共生是机械团结而公共管理领域的共生是有机团结,共生理论所提出的共生关系是否可以直接应用在公共管理多元治理主体间关系的研究中,共生在公共管理领域如何发展、是否需要建构新的概念等问题都需要研究者给予关注。跨学科理论的引介一旦缺少如此基础性的研究就会直接影响理论价值潜力的挖掘。由此看来,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共生理论的研究还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

 

第二,共生及共生理论自身存在的问题。毋庸置疑,共生概念向人们揭示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为我们重新认识自然和社会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共生理论作为共生引入经济学领域研究产生的重要理论成果,其自身是一个完整而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已经成为经济学各分支学科开展研究的重要理论工具。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共生及其理论自身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共生理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共生关系多样性的匹配问题。广义共生概念指出生物种间关系包括寄生、共栖和共生,共生理论依据组织间共生行为模式和共生组织模式的不同组合提出了16种共生关系类型。如此之多的共生关系类型来自于生物学的观察、思考以及学者的建构,但共生关系类型与现实中组织间关系的对应问题尚未引起重视。尽管共生理论指出了一体化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关系进化的终极方向,但是就组织间关系演化过程中不同的组织间关系适用何种类型的共生关系问题没有涉及。二是共生关系相变的动力问题——共生机制。共生系统相变是指系统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转变过程,根据相变的性质不同可分为M型相变和P型相变,以及连续相变和不连续相变。尽管该理论提出了共生关系相变的基本原因——非对称分配、不匹配使用和全要素共生度变化,但是我们尚需注意到相变原因与相变动力之间存在的差异,因此与相变的原因相比,我们更迫切需要明晰相变过程的动力,即共生机制,组织之间如何共生?如何从低级的共生模式向高级的共生模式进化?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共生机制的建立,诸如信任机制、沟通机制、培育机制、合作机制、监管机制等。三是共生关系类型的决定因素——共生规范。尽管共生理论建构了共生单元之间不同的关系类型,并且提出了判定相应类型的依据——以共生行为模式为例主要依据共生能量特征和能量的分配特征来判断,但是其并没有解释影响和调整共生关系类型的因素,基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尝试建立共生规范的概念来完善共生理论。共生规范是指影响和调整共生单元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这些关系的正式的法律、法规、制度、非正式的制度以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从上述三个方面所反映出的问题我们确信将共生及其理论引入公共管理领域还需要对其作进一步的发展与建构。这体现为共生与公共管理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过程,更是共生及其理论不断丰富自身体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建构新的概念、具象化的标准等来解决共生及其理论“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新的建构、新的概念是共生及其理论延展其应用领域的必修课,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挑战。